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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zfb-/2017-1216021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兰考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13年09月04日 |
兰考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五)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具体考核内容见当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网上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五)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具体考核内容见当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网上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