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zfb/2021-00804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07月12日 |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和依据
2017年9月,审计署围绕投资审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发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特别强调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2019年6月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审办投发〔2019〕59号),针对在投资审计实践中的应审范围,主要包括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投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结算、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等11个方面。
2019年10月,《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要求各地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要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和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并明确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合同已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按进度支付的工程款不受审计影响,审计机关难以及时开展审计的,应及时告知合同双方调整结算审核方式,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对新签订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对照《政府投资条例》《意见》等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本地区规范投资审计工作专项清理检查,切实纠正“以审代结”问题。
二、《通知》的意义
为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切实防范投资审计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三、《通知》的目标
审计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审计观念,严格按照审计法、民法、合同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法定权限、法定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沟通协调力度,并明确告知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四、《通知》的任务
(一)坚持依法审计,健全投资审计机制
1.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厘清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退出各类带有管理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3.加强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突出重点,切实履行投资审计职责
1.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2.投资审计涵盖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招投标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及工程变更管理情况、建设成本核算及概(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及交付情况、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情况、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内容。
3.重点关注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并注重揭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4.严格区分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的界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和相关评审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在建设单位和相关评审机构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5.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三)规范购买社会服务,保障审计经费
1.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也可以短期或者长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
2.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1.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发改委、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联系沟通,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机构应于每年底将本年度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抄送审计机关。
2.发改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3.工程变更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资料及时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4.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前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5.审计机关要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