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zfb/2020-00558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兰考河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0年10月27日 |
兰考河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兰考河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
||||||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依据 |
产生原因 |
防控措施 |
1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
高风险 |
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与地方联防联控、联审联批机制建立相对薄弱; 行政相对人:过于追求地方发展,对黄河治理开发政策了解不够深入。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加大处罚力度,树立执法威严; 3.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 |
2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高风险 |
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与地方联防联控、联审联批机制不通畅; 行政相对人:对黄河治理开发政策了解不够深入,过于最求地方经济发展,未经批准就急于将项目上马。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加大处罚力度,树立执法威严; 3以河长制为平台,与地方联防联控、联审联批机制的建立。 |
3 |
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水资源监督管理力量相对薄弱; 行政相对人:地方对水资源需求剧增,对国家取水许可政策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
1.加强法律宣传和灌区巡查、监管力度; 2.加大处罚力度,树立执法威严; 3.建议上级给予政策支持,闸门由基层单位河务部门直接管理,强化水资源监督管理。 |
4 |
在黄河伏秋汛期架设新浮桥,或者未按照要求拆除浮桥的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黄河伏秋汛期架设新浮桥,或者未按照要求拆除浮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管理,监管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自身管理不够完善,对黄河浮桥管理政策法规认识不足。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及浮桥企业人员培训。 |
5 |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淘铁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淘铁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足,宣传力度相对薄弱; 行政相对人:随着近年来河南沿黄采砂的取缔,砂石价格上涨,部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心存在侥幸,铤而走险。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联合地方政府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3.以河长制为平台建立采砂联防联控巡查及执法机制。 |
6 |
乱砍滥伐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树木的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具体罚款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制定。”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管理;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黄河工程保护意识不强。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有效增强沿黄群众法治意识。 |
7 |
破坏、损毁黄河工程的通讯线路、水文监测、测量等工程设施及黄河工程上的备防石和抢险料物的 |
中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具体罚款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制定。”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黄河工程保护意识不强。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对于蓄意破坏黄河工程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树立执法威严; 3.以河长制为平台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将地方河长特别是村级河长纳入其中; 4.在重要工程及路口设置限高设施及远程监控设施, |
8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物料的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物料的,每立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执法监管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黄河工程保护意识不强,违法成本较低,部分人为追求个人利益,存在侥幸心理。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加强与黄河派出所联合机制的建立,加大处罚力度,树立行政执法威严; 3.以河长制为平台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将地方河长特别是村级河长纳入其中。 |
9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片林的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片林的,每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执法监管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黄河防洪知识及防洪意识不足,为追求个人利益,造成防洪隐患。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加强与黄河派出所联合机制的建立,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大清障力度,树立行政执法威严; 3.以河长制为平台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将地方河长特别是村级河长纳入其中。 |
10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中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执法监管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对治黄政策法规认识不足,部分乡村建设规划缺乏必要的防洪考量。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以河长制为平台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将强与地方对接沟通。 |
11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的 |
中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足,无法对违法行为产生必要的惩戒效果;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人为公家便宜不占白不占,并存在侥幸心理。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加强与黄河派出所联合机制的建立,加大处罚力度,树立行政执法威严。 |
12 |
在堤防、护堤地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二)在堤防、护堤地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足,无法对违法行为产生必要的惩戒效果; 行政相对人:违法成本较低,过于追求个人利益,存在侥幸心理。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加强与黄河派出所联合机制的建立,加大处罚力度,树立行政执法威严。 |
13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不扎实;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为追求个人利益,擅自修建或改变修建标准。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 3.建立违法违规人员档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将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
14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足,宣传力度相对薄弱; 行政相对人:随着近年来河南沿黄采砂的取缔,砂石价格上涨,部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心存在侥幸,铤而走险。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联合地方政府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3.以河长制为平台建立采砂联防联控巡查及执法机制。 |
15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爆破、钻探的 |
中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爆破、钻探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执法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缺乏必要防洪知识,对于这些会对河道造成危害的行为没清醒的认识。 |
1.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有效增强沿黄群众法治意识。 2.加强沿黄群众防洪知识宣传,提升沿黄群众黄河治理知识辨识度。 |
16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的 |
中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的,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管理; 行政相对人:违法成本低,生活习惯及惯性思维,行政审批程序繁琐,小型鱼塘实现审批较。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处罚力度; 2.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使滩区挖筑鱼塘合法化; 3.与相关部门配合,将明知故犯的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
17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
中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足,与地方联防联控、联审联批机制建立相对薄弱; 行政相对人:对黄河治理开发政策了解不够深入,过于最求个人利益或地方经济发展。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3.对于符合政策的,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帮助其及时补办手续; 4.对蓄意违法的与相关部门配合,将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
18 |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七)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黄河工程保护意识不强。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对于蓄意破坏黄河工程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树立执法威严; 3.以河长制为平台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将地方河长特别是村级河长纳入其中; 4.在重要工程及路口设置限高设施及远程监控设施。 |
19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渠、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 |
中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八)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渠、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足,无法对违法行为产生必要的惩戒效果; 行政相对人:违法成本较低,过于追求个人利益,存在侥幸心理。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加强与黄河派出所联合机制的建立,加大处罚力度,树立行政执法威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