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zfb/2021-01071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兰考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法律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09月26日 |
兰考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法律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依据 | 产生原因 | 防控措施 | 是否存在 | 备注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过于追求地方发展,对土地政策了解不够深入。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加大处罚力度,树立执法威严; 3.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4、开展送法进乡村,利用村内广播宣传违法侵占土地法律法规。5、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制作违建管理和拆除的实施方案,多部门联合执法,防止新生违法建筑出现。6、利用手机“随手拍”,畅通举报途径,及时制止违法行为。7、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2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对政策了解不够深入。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加大处罚力度,树立执法威严。3、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4、利用村内广播宣传违法取土的危害和处罚后果。5、发动群众使用手机“随后拍”小程序,畅通举报的途径。6、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3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土地政策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
1.加强法律宣传巡查、监管力度; 2.加大处罚力度,树立执法威严;3、开展“以案释法”宣传警示教育活动;4、重点座谈行政相对人,释明法律,讲清要害,推动复垦。5、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4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管理,监管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自身管理不够完善,对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认识不足。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3、“以案释法”警示教育;4、多部门联合执法;5、收集信息,统计现状,责任到人;6、窗口或者村内公布法律规定及处罚情况。 |
是 | |
5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足,宣传力度相对薄弱; 行政相对人:部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心存在侥幸,铤而走险。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开展“以案释法"活动;3、统计情况,责任到人;4、重点座谈行政相对人,释明法律,讲清要害;5、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6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管理;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加大处罚力度,树立执法威严; 3.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4、开展送法进乡村、进企业活动,利用村内广播宣传违法侵占土地法律法规。5、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多部门联合执法。6、利用手机“随手拍”,畅通举报途径,及时制止违法行为。7、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7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 | 中风险 | 个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3、统计情况,责任到人;4、重点座谈行政相对人,释明法律,讲清要害;5、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8 | 违反规定转让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执法监管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违法成本较低,部分人为追求个人利益,存在侥幸心理。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加大处罚力度,树立执法威严; 3.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4、开展送法进乡村,利用村内广播宣传违法侵占土地法律法规。5、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多部门联合执法。6、利用手机“随手拍”,畅通举报途径,及时制止违法行为。7、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9 | 违反规定转让划拨方式取得的房地产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执法监管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追求个人利益,造成土地违法。 |
1、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2、不动产窗口开展宣传;3、制作流程图及法律依据,包括处罚条款的具体内容;4、公布举报电话,开展行政指导工作。5、列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10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中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擅自改变或者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执法监管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对策法规认识不足。 |
1、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2、利用手机“随手拍”小程序,开展防控。3、村内广播广泛宣传;4、开展巡察工作。 |
是 | |
11 | 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 高风险 | 组织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足,无法对违法行为产生必要的惩戒效果;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并存在侥幸心理。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加强联合机制的建立,加大处罚力度,树立行政执法威严。3、发动群众使用手机“随手拍”小程序,畅通举报程序,防止违法再生。 |
是 | |
12 |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
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足,无法对违法行为产生必要的惩戒效果; 行政相对人:违法成本较低,过于追求个人利益,存在侥幸心理。 |
1、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2、多部门联合执法;3、走访重点企事业单位,查看现状,提出指导性意见;4、开展“以案释法”活动;5、列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48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 | 行政机关: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不扎实;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 3.建立违法违规人员档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将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多部门联合执法;5、排查现状,开展行政指导。 |
是 | |
14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足,宣传力度相对薄弱; 行政相对人:部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心存在侥幸,铤而走险。 |
1、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2、多部门联合发力;3、开展项目巡察;4、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15 | 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越权、非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予以拆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赔偿。”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执法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对于土地违法造成危害的行为没清醒的认识。 |
1.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有效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2.加强宣传,提升群众法律意识。3、加强法制推动力量培训,提升依法行政意识;4、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5、列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16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高风险 | 个人、组织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执法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对于土地违法造成危害的行为没清醒的认识。 |
1.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有效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2.加强宣传,提升群众法律意识。3、开展“随后拍”活动,畅通群众反应沟通情况。 |
是 | |
17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足,宣传力度相对薄弱; 行政相对人:部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心存在侥幸,铤而走险。 |
1.加强法律宣传和巡查、监管力度; 2.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指导; 3.建立违法违规人员档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将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
是 | |
18 | 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费用的行政处罚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执法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对于土地违法造成危害的行为没清醒的认识。 |
1、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2、窗口单位公示法律依据及处罚后果;3、重点座谈相关单位。4、列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19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足,执法力度不足; 行政相对人:对于土地违法造成危害的行为没清醒的认识。 |
1.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 2.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3、窗口单位公开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罚后果;4、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
是 | |
20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行政处罚 | 低风险 | 个人、组织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足,宣传力度相对薄弱; 行政相对人:部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心存在侥幸,铤而走险。 |
1、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有效增强群众法治意识;2、窗口做好公示工作;3、提前告知需要变更的法律依据,给出合理化建议,释明变更期限。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