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zfb/2021-01021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26日 |
标 题 |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考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兰政办〔2021〕39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09月06日 |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考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2021〕3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8月26日
兰考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等文件要求,为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储备食盐是指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小包装食盐及大包装食盐。
第三条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政府主导、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用”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
第四条兰考县盐业有限公司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食盐消费量等情况,提出县级食盐储备的储存规模和总体布局建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食盐储备的管理
第六条食盐储备的数量按照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政府食盐储备按不低于全县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350吨储备;食盐批发企业储备不低于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储备数量如需调整,由兰考盐业有限公司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兰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七条储备盐的管理权和运用权属于兰考县人民政府,承储企业要采取动态储存、定期轮换的方式做好食盐储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储备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调用储备食盐。
(二)全县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食盐价格涨幅超过20%的。
(三)县政府确认需要动用县级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食盐储备的动用,由兰考县盐业有限公司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盐业有限公司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九条政府食盐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在1个月内补充储备,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如实上报县国资产管理中心备案;企业食盐储备动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企业经营库存量不低于1个月的食盐销售量。
第十条 储备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储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直接负责。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食盐储备的费用,费用包括每年的贷款利息支出、资产折旧费、储存损耗和各项费用管理费等,贷款利息按照计划储备数量的市场行情测算出各项费用,兰考盐业有限公司会同县财政局核定,纳入县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渠道每年拨付一次。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会同兰考盐业有限公司做好政府食盐储备费用的保障工作,并对政府食盐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食盐储备的储存
第十三条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的仓库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8)A级以上标准。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须达到国家食用盐标准(GB/5461--2016)。
第十四条兰考盐业有限公司负责食盐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食盐储备企业对所承储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直接负责。
第十五条食盐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对食盐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挂牌明示,按品种、数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做到食盐储备账帐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每年定期对储备食盐至少轮换一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保质保量补库;
(四)建立健全储备食盐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食盐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食盐储备的数量,在储备食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储备食盐的储存地点;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盐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按季度对储备食盐进行库点、数量进行现场核对,每半年对质量进行抽查送检,并将结果报县政府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兰考盐业有限公司对政府储备储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食盐储备安全。每年度1月份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及时报县政府。
第十九条在政府食盐储备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企业食盐储备中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造成严重后果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进入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储备食盐的运输应优先安排,保障储备食盐按时按量入库、出库。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食盐储备管理,对破坏仓储设施和哄抢,损毁储备食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和打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