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2021〕2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审计,健全投资审计机制
(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厘清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退出各类带有管理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一经制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调整审计计划。
(三)加强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突出重点,切实履行投资审计职责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投资审计涵盖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招投标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及工程变更管理情况、建设成本核算及概(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及交付情况、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情况、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内容。
(三)重点关注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并注重揭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四)严格区分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的界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和相关评审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在建设单位和相关评审机构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五)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审计机关,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规范购买社会服务,保障审计经费
(一)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也可以短期或者长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中,与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机关不得聘请与本单位领导干部有特定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政府投资信息资源整合机制,积极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开展“智慧审计”。
(一)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发改委、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联系沟通,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机构应于每年底将本年度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抄送审计机关。
(二)发改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三)工程变更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资料及时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前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五)审计机关要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