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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 |
兰市监处罚〔2022〕145号 |
兰考县洪亮小吃店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案 |
兰考县洪亮小吃店 |
92410225MA40P1P29N |
谢洪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款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主动履行15日内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02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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