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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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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162

 

   人:孙某某

请人: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9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9761,驾驶车牌号为RPTXXX轻型栏板货车,途经河南省兰考县阳镇黄口村北地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检测结果为27mg/100ml,被判定饮酒驾驶。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直非常尊敬并积极配合工作,从未有任何抗拒行为,但发生被酒驾后申请人的认知出现了很大的疑惑,为理清事实,坚持公平正义,申请人特提出该申请。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各项执法手续完善工作,态度端正。二、申请人准驾车型小型普通客车,有多年的驾驶经验,且违章违法行为小。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酒精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存在疑问。在酒精测试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测试方法不当等问题,导致测试结果偏高,从而错误认定申请人酒驾,申请人请求对酒精测试结果进行复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平,存在程序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主观上具备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故意。202496日晚申请人饮酒后,于次日即976时许,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申请人作为一名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应知晓隔夜酒会引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第二、申请人客观上实施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202497601分,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5mg/100ml申请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当场在酒精测试单上签字,经询问申请人202496日晚饮酒后于次日早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第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本案中,对申请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的编号为A304133是开封市交警支队指定配备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制造单位深圳市好美达科技有限公司,检定单位河南省计量测试科学研究院,检定有效期自202457日至20241116日,检定证书编号:1024AC2001683,符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与GB/T21254规定中的技术要求。呼气测试单和询问笔录均有申请人对呼气酒精测试仪的检测结果,申请人当场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四、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受惩罚,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民警依法客观公正办案,没有违法乱纪现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应当维持原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9761,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RPTXXX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河南省兰考县堌阳镇黄口村北地时,被被申请人当场查获。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自述96日晚上喝了四两白酒。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签字确认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在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均签字按印予以确认。检定证书显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结果为合格。被申请人于20249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壹仟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由资料、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证书、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行为符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且现场签字按印确认。被申请人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结果合格,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各项权利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13461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13461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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