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162号
申 请 人:孙某某
被 申 请人: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6时1分,驾驶车牌号为鲁RPTXXX轻型栏板货车,途经河南省兰考县堌阳镇黄口村北地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检测结果为27mg/100ml,被判定“饮酒驾驶”。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直非常尊敬并积极配合工作,从未有任何抗拒行为,但发生“被酒驾”后申请人的认知出现了很大的疑惑,为理清事实,坚持公平正义,申请人特提出该申请。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各项执法手续完善工作,态度端正。二、申请人准驾车型小型普通客车,有多年的驾驶经验,且违章违法行为小。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三、对酒精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存在疑问。在酒精测试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测试方法不当等问题,导致测试结果偏高,从而错误认定申请人酒驾,申请人请求对酒精测试结果进行复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平,存在程序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主观上具备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故意。2024年9月6日晚申请人饮酒后,于次日即9月7日6时许,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申请人作为一名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应知晓隔夜酒会引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第二、申请人客观上实施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2024年9月7日6时01分,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5mg/100ml,申请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当场在酒精测试单上签字,经询问申请人对2024年9月6日晚饮酒后于次日早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第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本案中,对申请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的编号为A304133,是开封市交警支队指定配备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制造单位为深圳市好美达科技有限公司,检定单位为河南省计量测试科学研究院,检定有效期自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11月16日,检定证书编号:1024AC2001683,符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与GB/T21254规定中的技术要求。呼气测试单和询问笔录均有申请人对呼气酒精测试仪的检测结果,申请人当场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四、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受惩罚,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民警依法客观公正办案,没有违法乱纪现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应当维持原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7日6时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RPTXXX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河南省兰考县堌阳镇黄口村北地时,被被申请人当场查获。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自述9月6日晚上喝了四两白酒。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在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均签字按印予以确认。检定证书显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结果为合格。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壹仟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由视听资料、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证书、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行为符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且现场签字按印确认。被申请人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结果合格,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已告知申请人各项权利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13461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13461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日
豫公网安备:410225020001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