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5〕216号
申 请 人:徐某某等6人
被申请人:兰考县人民政府桐乡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组织召开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行为,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组织召开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指派筹备组组长;责令被申请人在25日内从公示业委会候选人阶段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兰考县某小区业主,2025年8月14日,申请人通过当面递交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组织成立某小区业主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8月28日发布了关于成立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经过报名选举后于9月16日再次张贴了关于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筹备组于9月24日正式成立。被申请人在10月20日、10月21日分别作出了关于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与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通知。在确认业委会候选人产生方式期间,筹备组组长拒不通过筹备组议事规则解决争议,单方命令15名报名的业委会候选人通过互推模式产生正式候选人。10月30日,符合投票要求人员共计12人到场投票,经过唱票确定正式候选人共计9人。筹备组组长拒绝在记载唱票结果的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拒不签发业委会候选人的公告。随即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更换筹备组组长。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对更换筹备组组长的申请置若罔闻,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导致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未能在60日内召开。申请人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从公示业委会候选人阶段重新履行剩余法定管理职责,履职期为25日。
被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六十日内组织召开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行政行为违法,且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请求,根据《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派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故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并非行政行为,不构成行政行为违法和行政不作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指派筹备组组长”请求,根据《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二)对筹备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三)签发筹备组公告;(四)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五)筹备组赋予的其他职责。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履职或另行指派组长”。经查,筹备组组长已正确履职,由于部分业主对选举结果存在争议,需等争议解决后再重新举行投票程序。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25日内从公示业委会候选人阶段重新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被申请人将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之间的争议问题消除后重新推进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均系兰考县某小区业主。2025年8月14日,申请人和其他业主共计16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某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及联名表。被申请人对某情况进行审核,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拟成立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8月28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成立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9月4日,筹备组报名结束。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召开了筹备组会议,会议确定了9名筹备组成员,并推选了组长、副组长,9月16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公告。公示期满后,结合某小区实际,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产生办法,初步候选人超过11人的,按照《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应由筹备组确定候选人人选名单(候补委员按不超过核定委员人数的40%设置),正式委员5—11名,候补2名,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10月13日,被申请人和某业主大会筹备组共同发布某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0月20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10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通知。10月30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15进9”选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会议。因到场业主对选票结果有异议,筹备组组长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1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另行指派筹备组组长。11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以上事实有某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及联名表、关于成立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关于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公告、关于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通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寄物流详情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2025年8月14日收到申请后,虽然推进了筹备组成立、发布相关公告等前期工作,但在筹备组组长履职出现争议、申请人申请更换组长后,未及时履行督促履职或另行指派的法定职责,导致首次业主大会未能按期召开,属于未充分履行其监督、保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督促履职;
责令被申请人从公示业委会候选人阶段履行组织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29日
豫公网安备:410225020001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