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5〕114号
申 请 人:金某某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于2025年7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了兰考县某某餐饮店售卖的大席菜,吃完后身体不适。故,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举报涉案产品属于“三无”食品,涉案商家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35条、第67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兰考县某某餐饮店进行了包庇。涉案商家想通过网络销售商品应依法取得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及散装食品的许可资质,按照其已经获得的许可项目来看其并未依法取得通过网络销售餐饮食品的资质,其提供熟食类餐饮服务食品仅能够进行现场制作并现场提供而无法通过网络上异地销售。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该商家发出制品自快递发出至食用的时间间隔,时限已经超过餐饮服务操作规范中所规定的最长食用时限24个小时。因此,商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在网络上违法出售其自制的大席菜食品已属于明显的问题行为和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1409次,举报1058次。经核查,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通过微信小程序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兰考县某某餐饮店网络销售“三无”食品。经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某某餐饮店是一家提供餐饮服务的市场主体。店主为提高销量,开通了抖音直播,同城配送。申请人就在抖音平台下单购买一份菜品并让商家邮寄,收到货后申请人以预包装食品标准举报该食品为“三无”产品。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该餐馆属于现制现售模式,所售菜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接到举报后,被举报人已认识到该销售方式不妥,即刻关闭了抖音直播,下架了销售链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兰考县某某餐饮店之前没有受到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我局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申请人所指涉案“三无”食品违法行为不成立,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阐明了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该结果并未减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4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兰考县某某餐饮店开设的正宗老味大席菜支付68元购买“大席折菜”。申请人称食用后身体感到不适,认为兰考县某某餐饮店售卖的“大席折菜”属于“三无”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35条、第67条规定。4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4月29日,被申请人对兰考县某某餐饮店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其持有《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等证件,证件合法有效;经查,兰考县某某餐饮店所售食品为现制现售,为提高销量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同城配送。被申请人对兰考县某某餐饮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兰考县某某餐饮店没有受到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于5月6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答复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涉案产品照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为兰考县某某餐饮店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被申请人考虑到兰考县某某餐饮店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资料,决定不予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及时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3日
豫公网安备:410225020001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