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规〔2025〕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兰考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十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8日
兰考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十项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十项措施。
一、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攻关
1.支持企业牵头实施各类科技项目。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省级科技项目,对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的企业,按照省级拨付资金的3%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二、梯次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
2.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3.完善科技企业孵化激励机制。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年度绩效评价获国家优秀(A)、省优秀(A)的孵化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4.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在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初创组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成长组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5.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行业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对新认定的省创新联合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
6.创新平台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重大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支持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国家、省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支持100万元、20万元。
7.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对新备案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支持100万元、20万元。
四、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8.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对获批省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强科技人才支持
9.助力企业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对科技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入选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给予个人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科研人员入选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10.支持建设科技人才平台。对批准建设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六、附则
1.县财政设立1000万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保障到位。
2.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县内其他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从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其他科技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处理。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上位法和上级规定为准。
3.《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年2月11日至《措施》发布之日期间完成申报的项目仍按《兰考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兰政办〔2022〕4号)(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2月10日)执行。
4.县科技局负责《措施》解释。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印发
豫公网安备:410225020001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