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2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
3 | 对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第四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
4 | 对海事劳工条件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第三条第三款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
5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的检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
6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第二十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7 | 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8 | 对浮桥渡运企业的监督检查 |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四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浮桥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浮桥渡运企业立即消除;消除不了的,责令停止运营。 |
9 | 对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 |
10 | 对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3)》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 |
11 | 对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行政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
12 | 对是否未经同意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13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检查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 |
14 | 对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的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
15 | 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
16 | 对维修企业经营者的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规范从业维修。 |
17 | 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者的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
18 |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经营者的检查 |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三十七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
19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的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与备案事项保持一致,并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 |
豫公网安备:410225020001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