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考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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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办〔2022〕3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兰考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9日


兰考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交通成本约束和补贴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兰政〔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兰考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兰考县从事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经过法定程序,取得运营权,并与交通运输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公交线路。公交企业擅自新辟、延长或变更的公交线路,不作为成本和收入规制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共交通客运的各项成本范围,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制度,并以此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从而确定财政补贴额度。成本规制作为政府合理界定和测算公交企业财政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客运,是指在兰考县行政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与公共交通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公共交通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内容。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定;影响成本规制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允水平。

(四)渐进实施原则。成本规制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精细化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兰考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财政局、交通局、发改委、审计局四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局,结合兰考县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交企业运营状况,原则上每三年由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对《兰考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经县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组织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第七条 委员会各部门职责。

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确定补贴资金的来源、总额及构成;建立合理的补贴资金发放机制。

交通局:负责适时优化公交线路,研究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购置标准,落实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负责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客观评定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会同财政局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发改委:负责根据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补偿状况,按照政府定价的行为规则和管理办法,适时进行公交票价调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政府基本投资项目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办理手续,与财政部门衔接,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

审计局:负责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按照委员会职责做好落实工作。


第三章 成本构成

第八条 公共交通运营成本主要是指公交企业经营成本和公交线路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一)直接运营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营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燃料(电力)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费及其他直接运营费。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是指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公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其中工资一项应包含公交企业所有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2.燃料(电力)消耗费。是指运营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正常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各项燃料及电力费用支出。不包括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运营车辆的能耗费用。公交企业应按照车辆类型分别统计燃料(电力)消耗量。

3.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包括运营车辆、企业自有场站、办公用房、机器设备等。其中,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

4.保修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过程中正常发生的运营车辆保养及维修相关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保养维修工时费等。公交企业应按照车辆类型分别统计保修费。

5.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过程中正常发生的轮胎更新、翻新、修补等费用。公交企业应按照车型分别统计轮胎消耗费。

6.保险与事故损失费。是指包括公交企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的支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7.安全费。是指公交企业用于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运营车辆附属安全设备、安全应急演练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支出。

8.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包括运营车辆融资租赁费、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集成电路(IC卡)结算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等。

(二)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运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1.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2.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和购置场站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总净损失等。

(三)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四)不得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

1.与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服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2.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3.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4.滞纳金、违约金和罚款支出;

5.公益性捐赠支出;

6.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四章 规制方法

第九条 成本项目具体规制方法。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规制方法:上限法。即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实际值。

人员工资根据核定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

人员工资=(核定驾驶员人数+核定其他人员人数)×实际平均工资水平×(1+兰考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

职工人数根据运营车辆数核定。城市公交驾驶员规制人数与实际运营车辆数比值标准值为1.2:1,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比值标准值为0.55:1;城乡公交驾驶员规制人数与实际运营车辆数比值标准值为1:1。

平均工资水平规制值为当年兰考县统计局公布的当年兰考县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水平。

职工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政府规定的计提比例进行核定。

(二)燃料(电力)消耗费

规制方法:上限法。即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实际值。

燃料(电力)消耗费=Σ(百公里燃料(电力)消耗量标准值×对应车型实际运营里程×燃料(电力)规制单价)

百公里燃料(电力)消耗量标准值:浮动取值法。根据现有车辆使用情况,按车型设定百公里燃料(电力)消耗量标准值。根据车辆使用年限,燃料(电力)消耗量规制值设立上浮范围,上浮上限为标准值+10%(车辆年限超过3年的,规制值上浮5%;车辆年限超过5年的,规制值上浮10%)。新开线路和新增车辆以当年百公里消耗量为标准值。

燃料单价据实核定,电力规制单价:0.65元/度。

鼓励公交企业运用谷价时段充电,降低用电成本。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企业固定资产应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运营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保修费

规制方法:上限法。保修费在不超过参考值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电池均衡、驱动电机特殊维护等新能源系统维护项目费用单独分类核算。如当年产生相关费用,公交企业应当提前向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据实核定。

(五)轮胎消耗费

轮胎消耗费参照三年或10万公里据实核定,更换轮胎价格按实际购置价格。

批量更换轮胎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兰考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关要求执行,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交车辆严禁使用废旧轮胎和翻新胎,一经发现,将剔除该项成本费用。

(六)保险与事故损失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缴纳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保险费用据实核定。

事故损失费设置规制值0.3万元/车,根据实际运营车辆数核定,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规制值的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七)安全费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按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核定。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

其他直接运营费,按照财务审核允许范围内据实计入成本,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核定。各项明细项目要单独列明。

(九)管理费用

规制方法:上限法。若管理费实际值不超过标准值,按实际值据实核定;若管理费实际值超过标准值,按标准值核定。

管理费用设置管理费率标准值。管理费率标准值取前三年企业管理费用(不含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占直接运营成本的比例的平均值。

管理费用=直接运营成本×管理费率标准值

(十)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根据实际贷款总额(扣除与运营无关的长期投资)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扣除利息收入后核定。

(十一)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按税法规定计提和缴纳,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核定。

第五章 财政补贴核定

第十条 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是指政府就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而形成的规制成本费用支出,扣减当期各项收入(运营收入、广告收入、其他收入、专项补贴资金等)和递延收益后需要政府弥补的差额,即政策性亏损补贴。

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县)财政实际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实施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与财政补贴挂钩,促使公交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按照《兰考县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相应奖励或扣减补贴资金。

第六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成本申报。经营年度结束后,公交企业向委员会按照成本规制项目报送年度成本支出与收入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委员会对公交企业报送的数据审核,确认公交企业的成本支出和收入。

第十四条 成本规制。按照成本规制办法,确认成本项目标准值及规制值,确定财政补贴额。

第十五条 服务考核。交通局按照《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六条 会议审核。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成本监审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补贴。按照“年初预算、季度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实施。

1.预算编制。补贴年度年初,委员会依据公交企业编制的《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对财政补贴进行测算,依据本办法编制财政补贴预算。

2.资金拨付。公交财政补贴采用按季度预拨方式拨付,补贴年度每季度第一个月,财政局按照成本规制财政补贴预算总额的20%,向公交企业预拨资金。

3.资金清算。补贴年度次年4月底前,委员会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后,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依据本办法与公交企业进行补贴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如预拨财政补贴少于实发财政补贴,则在下次季度预拨补贴时一次性调整后拨付给公交企业;如预拨财政补贴高于实发财政补贴,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补贴年度预拨资金中扣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政策、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交企业及时向委员会申请对规制值予以调整。对因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公交企业成本增加的,委员会审核据实核定。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完成大型赛事、展会、重大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政府下达的临时性保障任务,执行指令性任务产生的运营成本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据实核定。

第二十条 公共企业相关经营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兰考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督导公交企业逐步优化人员结构,后期确需招聘人员的报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兰考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兰考县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取值表

      2.燃料(电力)消耗标准值

         3.保修费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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