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现就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对采购人监督
(一)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对待, 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营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公正市场环境。
(二)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着力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区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公平对待本地外地企业。
(三)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和政策指导。在全县范围内定期开展采购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督促采购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实行归口管理、专人管理。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人员业务水平,提高政府采购效能。
二、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一)建立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支付机制,提高中小微企业预付款比例。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二)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于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需在招标文件和成交(中标)合同中规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收取,且只能通过保函、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并向供应商提供履约保函等产品,收取保证金的,应当依法或按照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时间、条件退还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降低采购交易成本。
(三)压缩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需在自成交(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中标)通知书。
(四)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合同签订1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部门备案。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加快合同资金支付进度,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县财政部门将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对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予通报。
(五)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力度。县财政部门将立足发挥职能,搭建 “银企”对接平台,以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成交(中标)供应商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督促采购人及时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方便金融机构及时识别合同有效性、真实性,提高金融机构放贷效率,缓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一)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在线监管。县财政部门将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实行政府采购事项线上办理,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增强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协同性,优化简化财政内部审核流程,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环节的效率。
(二)实现与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全面对接,推动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四、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供应商信用信息记录使用方式
(一)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采购人诚信档案,将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不良行为进行详细记录,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二)统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河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县财政部门将加大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