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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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申报首批县域商业建设试点县(市)的通知》(豫商建〔2022〕4号)、《河南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编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加强资金管理

(一)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中央和我省用于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试点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不准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项目建设;不准用于购买流量;不准用于人员工资等开支。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二)严格资金使用比例。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试点县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支持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支持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的比例不高于20%;支持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的比例1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比例不高于5%。

二、资金使用方向和标准

示范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注重综合示范效果,择优选择服务功能、合理配备设施设备,确保完成首批县域商业体系试点县建设任务,创新工作思路,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一)支持方向

  1.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1)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超市、集贸市场的设施设备。发挥各镇(街道)承上启下、紧靠居民生活圈、服务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优势,引导连锁商贸流通企业采取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对现有镇(街道)商业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改善镇(街道)集贸市场面貌,优化生活服务业供给,使各镇(街道)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的米面粮油、家居百货、农资等一般性消费需求。

(2)引进连锁商贸企业、电商平台,下沉打造乡镇商贸集聚区。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区域内购物中心、综合商贸中心、大型连锁商超等现有商业网点改造升级,推动商贸产业集聚,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向镇和村庄延伸服务,带动镇村商业发展。

 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升级改造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统一的货架、仓库、分拣、配送车辆等设施设备,实现部分基础设施和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对现有镇级物流综合服务站进行升级改造,完善设施设备,实现数字化、连锁化、规范化。积极拓展农村物流站点便民服务功能,加强县乡村电商服务网点功能叠加,鼓励多站合一、一点多能、服务共享,增强便民综合服务能力,实现农村物流快递配送进村入户。

(2)整合物流资源开展共同配送。加强政策协同,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协调解决土地使用、费用分摊、利益分配、信息开放等问题,推动共同配送工作落地,促进企业之间利益共享、设施共建、信息互通。按照“统一仓储、统一分拣、统一中转、统一配送、统一服务"五统一原则,建设改造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对统一收储到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件,按照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统一分拣,并统一中转至乡镇站点,再根据物流件所在村统一配送至村级站点。区域内物流配送包装、称重、价格、时效等,执行统一服务规范和标准。

  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1)大型流通企业下沉建设供应链县域前置仓、物流配送系统。鼓励大型电商、邮政、快递和商贸流通企业以县乡为重点,延伸供应链,推广应用新型交易模式,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店面设计等服务,增强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鼓励重点商贸物流企业打造为批发市场提供的统仓共配模式、商业连锁企业的共同配送模式、县域物流中心集中配送模式。

(2)商贸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产品投放力度。加强商贸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引导供销、邮政、快递和农村其他商贸流通企业应用5G、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北斗导航、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和数字化终端设备,推动产品创新数字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为农服务精准化,加快转型升级。支持发展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经营模式,鼓励品牌连锁流通企业通过连锁或股权加盟,促进县乡村商业网络连锁化,完善农村地区产品投放效率。

  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功能

(1)建设升级农产品上行商品化处理设施及产地集配中心。以农产品主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销区为基础,提升产地初加工、批发和零售等环节功能,促进流通节点有效衔接,完善跨区域产销链条。综合考虑节点功能、地理位置、产销规模等因素,积极培育乡镇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和骨干流通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运输、仓储、流通、消费等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设施共用共享。

(2)整合三级服务体系,统筹产品网货化、品牌化、拓渠道能力。加强独立供应链设施建设指导,强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筹能力,加强部门协同、资源整合,鼓励益农信息社、村邮站、供销社与电商服务站点合并建设。推动各大电商平台下沉开展“田间地头”直播,帮助优质农特产品线上销售,把电商销售变成文化展示台、乡村振兴故事会。通过电商挖掘整合、网红推介营销,形成有产业、有品牌、有亮点的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实施“数商兴农”,发展农村电商新基建,提高农产品电商销售比例。

  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力量

整合多种生活服务,打造社区、村镇便民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村级便民商店的规范化建设,因地制宜地对区域内村级便民商店进行改扩建,引导电商、物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特许加盟、联营联销、供应链赋能等方式,加强对各村便民店、夫妻店、小卖部等村级现有商业网点的标准化改造。为村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农资、电商、电信、金融、邮件快件代收代投、涉农信息服务等多样化服务,保障农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

(二)支持标准

支持镇级商贸中心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卖场、停车场等场所的装修改造(不含 土建);购买货架、智能电子秤、电子价签、冷藏柜、儿童游乐设施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整体的氛围打造及线上线下展销平台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

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升级改造县域物流配送(仓储分拣)中心,支持购置快递分拣设备、开辟县城到乡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发展共同配送;升级改造乡镇村村快递配送站点,支持购置物流车辆、签收一体机等设施设备;支持提供冷链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

支持升级改造农产品集聚中心,提高农产品产地商品化处理能力。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和跨区域配送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短板,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

支持升级改造乡镇农贸市场,加强乡镇集贸市场地面硬化、厅棚、水电、道路系统及消防设施、停车设施、服务设施改造升级,建设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加快清除马路市场,还路于民。对食品、服装、日用品、农资等销售合理分区。

支持商贸企业下沉供应链,打造县级商贸仓库,配置立体货架、托盘、叉车等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建立县级的集采平台,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店面设计、库存管理等服务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的相关支出。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

(一)资金使用

项目实施以购买服务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形式选择,择优遴选项目承办单位,并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既要重视项目建设,更要重视项目后期运营和帮扶实效

( 二)资金拨付

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承办单位申请、试点县验收两个步骤进行。先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验收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成立商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承办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试点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验收情况要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政策严格资金使用,妥善保存项目申报原始票据及凭证等档案资料,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按程序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二)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三)商务和财政部门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四)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五、责任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具体明确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项目实施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2.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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