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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不受〔202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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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兰政复不受〔202479  

 

申  请  人:梁某某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430作出的关于某某有限公司某药房某店投诉受理决定2024621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看是否同意调解,调解的期限是45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二十一规定,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人于2024423日在某某有限公司某药房某店支付5元购买体温计一个,后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430日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被申请人作出的调解结果期限是45个工作日,目前还处在调解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所诉行为必须是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必须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15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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