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61号
申 请 人:房XX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程序不合法,请求依法撤销兰考县公安局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主观上具备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申请人明知其占居的房子系张XX付款所得,而且张XX已对该房子装修好,张XX实际上取得了房子的占有权,当然有居住的权利,出警民警已告知申请人与程XX的纠纷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不能强理强占张XX装修的房子,申请人依然我行我素,执意采取程XX不付余款就一直住在张XX的房子内的方式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第二,申请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民警已对申请人多次劝说,并尽力对双方当事人调和此事,但调解未果,申请人不听劝阻,固执已见仍然住在张XX装修的房子内;第三,申请人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应受惩罚,裁量适当。申请人被告知应通过调解、诉讼等救济途径解决问题,不能强占房子,但申请人始终不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选择持续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极端行为进一步激化矛盾,若得不到适当的处理,将助长申请人进一步采取极端措施的嚣张气焰甚至导致流血恶性事件;第四,程序合法。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规范出警,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调解双方矛盾,因调解未果,呈请县局审批对申请人做出了正确的处罚决定;第五,我局民警文明规范出警,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3日11时9分,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接第三人张XX报警称在兰考县兰阳街道XX村家里家门被撬,锁芯被换,目前进不去屋内,丢失物品不详。兰考县公安局兰阳街道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经查,第三人张XX2020年从程XX处购得一套自建房(该自建房系程XX从申请人房XX处购得,第三人程XX与申请人因该处房产存在纠纷),后第三人张XX将该房屋装修自住。2022年11月22日,在兰考县兰阳街道办事处XX村该房产处,申请人未经第三人张XX同意,让开锁公司将第三人该处的屋门打开后,住进该处房屋,兰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建议申请人先从房子里面搬出并与第三人程XX、张XX三方协商或者去法院起诉,后办案民警离开现场。
2022年11月23日17时许,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再次接到第三人张XX电话称申请人仍在该处房子里面居住并不搬离,兰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多次做申请人的工作,申请人不听劝告,仍坚持居住在该房屋,后兰阳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从该房屋里面抬出,同时告知申请人与第三人程XX的纠纷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或三方协商解决,不应强占第三人张XX购买装修的房屋。2022年12月3日,第三人张XX向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民警报警请求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处理2022年11月21日8时至2022年11月23日10时申请人非法侵入住宅一事,2022年12月8日,兰考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2020年8月,申请人与第三人程XX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将其位于河南省兰考县XX村南的一座东西长14米,南北宽20米,高三层建筑面积为460平方米的自建房卖给程XX,后程XX向房XX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
再查明,2020年第三人张XX以45万元购买程XX位于河南省兰考县鲁屯村南的一座东西长14米,南北宽20米,高三层建筑面积为460平方米的自建房,2020年11月份,第三人张XX委托给郭XX等进行装修,2021年1月份房屋装修完毕。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是常态,在纠纷不能马上解决时,冲突方应保持冷静,宜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谈判协商,或诉讼仲裁,不宜采取违法方式。结合本案,在发生冲突时,纠纷方应保持克制,不能激化矛盾,宜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中,第三人张XX为事实上的合法房屋占有人,申请人与第三人程XX因买卖房屋产生经济纠纷,在明知房屋事实上为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采取违法手段非法侵入,在出警民警已告知申请人与第三人程XX的经济纠纷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情况下,不听劝阻,仍实施强占强住他人合法占有房屋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应承担相应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适时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