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38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请 人:兰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未答复的行为,于2024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期间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丁圪当村村民,2023年10月7日兰考县沿黄村庄搬迁指挥部启动“兰考县沿黄高质量发展搬迁安置项目”,启动对于杨圪垱村及丁圪垱村两个行政村的搬迁工作,申请人的房屋均位于该项目搬迁范围内。为了解相关征地拆迁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签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但时至今日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关于信息公开的回复,被申请人行为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因工作疏忽,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兰考县三义寨乡丁圪当村村民,因认为自己的房屋位于“兰考县沿黄高质量发展搬迁安置项目”搬迁范围内,为了解兰考县沿黄高质量发展搬迁安置项目(移民迁建安置区)的相关信息,遂于2024年2月20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1288XX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兰考县沿黄高质量发展搬迁安置项目(移民迁建安置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签收该邮件后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EMS送达截图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兰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政府部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兰考县沿黄高质量发展搬迁安置项目(移民迁建安置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文件,被申请人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及时受理并答复,行为明显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