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168号
申 请 人:景某某
被 申 请人: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9月8日,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豫A0NXXX小型轿车,途径堌红线与堌阳镇工业区工业南路十字路口时,执勤交警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呼吸测试,被判定“饮酒驾驶”。申请人对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1.现场执勤人员全部为辅警,并无正式民警;2.被申请人执法过程中存在没收申请人手机的不文明执法行为;3.对被申请人执法过程中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为提出异议;4.对被申请人执法过程,酒精检测流程,检测机构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5.对执法过程处罚程序有异议,被申请人在处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6.被申请人从未明确告知如何行使复议的权利;7.对被申请人在执法前未开启警灯的行为提出异议;8.对被申请人执法过程中未摆放反光锥筒的行为有异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现请求依法撤销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2024年09月08日00时00分,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豫A0NXXX黑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堌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业南路路口处时,被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发现申请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63mg/100ml。申请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辅警是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开展的正常执法,视频中有正式民警;没收当事人的物品,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有关规定,由被申请人写出呈请报告,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开出正规票据,不存在申请人提出没收其手机的情况;《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正规着装,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但一旦当事人要求出示,则应当出示,从查获嫌疑人到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甚至到嫌疑人离开我们中队,申请人也未曾提出让我们出示执法证件;酒精检测流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任何问题;罚款1500元,未达2000元,无需听证;未吊销其驾驶证,也无需听证;我们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复议的权利;在查获申请人之前,我们一直开着警灯,开着警车查酒驾的过程中,因为流动性较强,无法放置反光锥筒。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8日0时0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豫A0NXXX黑色“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考县堌红路与堌阳镇工业南路交叉路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快捷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申请人酒精含量为39mg/100ml。随后申请人被口头传唤至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3mg/100ml。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显示,申请人本人自述当天晚上喝了三瓶啤酒、一杯劲酒,对酒后驾驶事实及酒精测试结果没有异议,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表示不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予以确认,在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测试结果上均签字按印予以确认。另,当日执法交警均有人民警察证,均有权开展执法工作,且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结果为合格。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壹仟伍佰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由视听资料、询问笔录、酒精测试照片、执法人员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证书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关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壹仟伍佰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适用听证程序,被申请人不举行听证,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行为符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无异议且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已告知申请人各项权利义务并充分听取其意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