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兰政复不受〔2024〕187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兰考某某大酒店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需与所诉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所指违法行为的查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并非举报人个人利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亦并未赋予举报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司法救济权。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举报的目的在于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促使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并非为了直接保障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进行举报,仅是行使一般公民的监督权,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查处均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经处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有关权利已经得到保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及对被举报人是否进行处罚或者处罚轻重均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