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3〕44号
申 请 人:左XX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被殴打一案,公安机关在办理的过程中未对申请人的伤情作出鉴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2年11月向兰考县公安局督察队提出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督察队长史X(XXXXXXXXXXX)告知我说:因为当时李XX的一份证明材料,说你的伤是在XX镇XX村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所以没给你鉴定,如果你想做重新鉴定就必须推翻李XX的证人证言。申请人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说过自己的左腿是出交通时故撞伤的,更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我左腿的伤,是2019年4月22日在兰考县XX局被殴打所致,有案件视频Ch20_20190422085404.mp4中8点58分1秒至8点59分36秒予以证实。在李XX说的时间段,我正在兰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不可能出现在XX镇XX村附近,兰考县公安局采用单方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明显违法错误,请求撤销兰公(城)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理由如下:第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4月22日9时左右,兰考县XX局正在召开会议时,申请人以信访为由扰乱会场秩序致使会议中断,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在处置该警情时,申请人正在兰考县XX局打黑办办公室内的长椅上躺着,随后兰阳派出所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在调查案件期间,申请人自称在兰考县XX局会议室被人打伤,综合初步调查情况,依据相关规定我所特聘请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左XX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后经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9)X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左XX的左膝关节不宜评定损失程度,并依法向左XX告知鉴定意见,不存在“公安机关未对左XX的伤情作出鉴定”的情况。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办案人员及时调取了兰考县XX局走廊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申请人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不存在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左XX实施殴打的情况。兰考县XX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及“会议记录”材料均可相互印证案发事实情况,我局在办理本案时严格按照依法依据办理。第二、程序合法。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向我局举报在2019年申请人被殴打一案中李XX伙同张XX作伪证,要求兰考县公安局进行处理,我局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兰阳派出所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经调查,申请人反映的李XX在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被打一案中无违法事实发生,2023年07月12日依法下达兰公(城)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2日12时,申请人左XX向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报警称李XX在2019年4月22日申请人被打一案中作伪证,兰考县兰阳派出所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发现申请人主张的2019年4月22日被人殴打一案无违法事实发生,亦不存在左XX主张的李XX作伪证的违法事实,2023年7月12日,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兰考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兰公(城)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另查明,申请人主张的2019年4月22日被人殴打一案,兰考县公安局已依法作出兰公(城)行罚决字(2019)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且查明的事实已被兰政复决(2019)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豫02行终X号行政判决书等多份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可。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当事人询问笔录、兰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案件终止调查决定,兰公(城)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兰考县公安局作出的兰公(城)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