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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驳〔20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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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202354

 

    人:XX

  请人兰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处理的行为,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4月24日、5月8日以电话、挂号信形式向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兰考县人社局)举报河南XXXXXX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存在职称申报材料造假的情况,被申请人签收举报信后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直未予以处理,行为明显违法,请求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4月首次接到申请人电话投诉,2023年5月接到申请人信函投诉,均为投诉河南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投诉主要内容是个人信息泄露、XX公司员工申报职称晋升材料造假。申请人多次以电话形式追问调查结果,并要求以信函形式予以回复并加盖被申请人的公章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电话投诉时候说,所有的材料她都有记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拒绝补正,后续多次电话沟通,申请人拒绝补正,截至目前,申请人仍未提供任何相关佐证材料。另,申请人后又多次打电话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要回职称评审的毕业证书等原件,工作人员对此做出解释:职称初、中、高级申报,均经河南省职称服务管理平台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不接收任何申报单位及申报人提供的一切纸质材料,且被申请人专技职称股无行政执法权,无权让泰宇公司归还申报人证书原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XX于2023年5月8日以邮政挂号信形式向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河南XXXXXX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存在职称申报材料造假的情况,兰考县人社局予以签收,经审核,因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善,电话告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拒绝补正,截至被申请人答复时,申请人仍未提供任何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举报书电话通话记录兰考县人社局工作人员情况说明、举报书邮寄送达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民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有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举报的权利,在行政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积极配合,以利于查明案情。本案中,申请人向兰考县人社局举报河南XXXXXX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存在职称申报材料造假情况,在人社局核实该案时,拒不补正相关举报材料,致使案件调查无法正常进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申请人的主张明显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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