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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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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182

 

   人:某某

请人: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又称警务通记录不按规定停车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11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按规定停车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49111452左右,申请人将车辆临时停放在兰考县健康路,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拍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记0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客观均不存在违法停车,被申请人未有任何证据可证明本人车辆有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且未造成严重交通后果等,不符合情节严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处罚要分清楚情节,本人只是在其临时停车,且主、客观均具备把车停到适合停车的位置,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应分情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49111452,被申请人在兰考县健康路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VK5XXX的小型汽车不按规定停车,该车停放位置在某某小区南门出入口机动车道,未按规定停放,该车停放路段为严管路段,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执勤民警通过影音设备记录违章车辆证据照片、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车辆左前玻璃醒目位置粘贴《违法停车告知书》,随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按照不按规定停车作出罚款200元,记0分的决定,处罚幅度适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9111452,申请人将一辆车牌号为豫VK5XXX的小型汽车停放在兰考县健康路溪某某小区南门出入口机动车道上,该路段为严管路段,被申请人执勤民警通过影音设备进行记录,并在车辆左前玻璃醒目位置粘贴《违法停车告知书》,随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记0分决定。

以上事实由资料、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申请人在严管路段不按规定停车,被申请人通过影音设备进行记录,并在醒目位置粘贴《违法停车告知书》,随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车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按规定停车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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