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16号
申 请 人:孙某
申 请 人:张某
申 请 人:王某
申 请 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 人:兰考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等4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兰考县某安置项目违法用地调查处理职责的行为,于2024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期间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兰考县某安置项目违法用地调查处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职责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某村村民,2023年10月7日兰考县某搬迁指挥部启动对于杨某村及某村两个行政村的搬迁工作,申请人的房屋均位于该项目搬迁范围内。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了解到某搬迁项目未取得兰考县黄河高滩区迁建试点等审批文件,案涉项目安置区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举属于非法施工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签收,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针对上述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其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未作出任何回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提出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之后,经调查核实,已经向申请人做出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兰考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提出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之后,展开调查核实,经查,2023年10月7日,兰考县某搬迁指挥部发布《兰考县某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兰考县某搬迁安置项目房屋搬迁奖励公告》,启动三义寨乡杨某村、某村两个行政村的搬迁工作。兰考县某搬迁安置项目某某社区作为某和杨某两个某移民迁建安置区,位于兰考县城西部,临近三义寨乡人民政府,北临中山大道,南临文明路,西邻三孟路,东邻金沙街。目前,兰考县某搬迁项目、兰考县某搬迁安置项目某某社区正在实施当中。申请人所使用宅基地并没有被拆迁,兰考县某搬迁安置项目并未占用申请人承包使用土地。只有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才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投诉人有区别于其他人的可保护的特别权益,且应当是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基于公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投诉人权益的影响应当具有直接关联性,因与行政行为的间接关联而对投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投诉人原则上不具有利害关系。结合本案,由于申请人所使用宅基地并没有被拆迁,兰考县某搬迁安置项目某某社区并未占用申请人承包使用土地,故申请人与兰考县某搬迁项目、兰考县某搬迁安置项目某某社区实施无法律上利害关系。
根据以上事实,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做出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答复,采用邮寄送达方式予以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兰考县三义寨乡某村村民,因认为兰考县某搬迁项目未取得兰考县黄河高滩区迁建试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属于非法施工建设;案涉项目对拆迁后如何恢复耕地等相关措施未制定具体的复垦实施方案、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过低、给予安置面积小,未公开正式的征收公告不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属于违法收回土地行为。遂于2023年12月13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286522231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签收该邮件,2024年3月19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答复、EMS邮政物流详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公民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有向相关行政机关主张的权利,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该予以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被申请人接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后在未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超期作出答复,行为违法。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已予以答复,没有再责令履行的必要,故应当确认被申请人迟延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迟延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