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3〕93号
申 请 人:苏XX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市场监管(2023)信第XX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提起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在兰考县XXXX批发部在拼多多网站开设的“XXXXX饮料折扣店”花费19.31元购买了“米果棒”,订单编号:230912—24935138176XXXX,收到该商品后发现该产品中的碳水化合物(糖)超过GB28050规定的无糖标准,但被投诉举报人却在其网上店铺宣传该产品属于无糖产品,明显涉及虚假宣传,遂于2023年9月25日以邮政挂号信形式向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请求被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予以赔偿,如投诉举报属实请求给与投诉举报人奖励,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兰市场监管(2023)信第XX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从该书面答复中看出被申请人并没有进行全面调查,存在包庇行为,明显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市场监管(2023)信第XX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10月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我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工作人员在兰考县XXXX批发部在拼多多平台店“XXXXX饮料折扣店”在售商品中未发现销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米果棒”商品。在下架商品中发现有“米果棒”商品,显示:“笨笨狗夹心米果粗粮夹心米果……,价格:18.8—79.89,总库存498,收藏数:5,累积销量2,30日销量1,创建时间:2023-07-03 12:22已下架”。被投诉举报人在选择商品上架时候勾选的是“含糖”,但是上架后点开商品详情依然显示“无糖”。承办人员现场操作上架“米果棒”商品,勾选的是“含糖”,上架后商品详情依然显示“无糖”。被投诉举报人因“米果棒”销量不好(30日销量1单)对该商品进行了下架停止销售。 另兰考县XXXX批发部负责人对投诉举报人赔偿500元的诉求表示不能接受,不同意调解。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并依法对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在法定时间内回复了申请人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在兰考县XXXX批发部在拼多多网站开设的的“XXXXX饮料折扣店”花费19.31元购买了“米果棒”,订单编号:230912—24935138176XXXX,收到该商品后发现该产品中的碳水化合物(糖)超过GB28050规定的无糖标准,但被投诉举报人却在其网上店铺宣传该产品属于无糖产品,明显涉及虚假宣传,遂于2023年9月25日以邮政挂号信形式向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请求被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予以赔偿,如投诉举报属实请求给与投诉举报人奖励,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该举报,经调查,工作人员在兰考县XXXX批发部在拼多多平台店“尚品优食品饮料折扣店”在售商品中未发现销售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米果棒”商品。在下架商品中发现有“米果棒”商品,显示:“笨笨狗夹心米果粗粮夹心米果……,价格:18.8—79.89,总库存498,收藏数:5,累积销量2,30日销量1,创建时间:2023-07-03 12:22已下架”。该店负责人在选择商品上架时候勾选的是“含糖”,但是上架后点开商品详情依然显示“无糖”。工作人员现场操作上架“米果棒”商品,勾选的是“含糖”,上架后商品详情依然显示“无糖”。被举报人因“米果棒”销量不好(30日销量1单)对该商品进行了下架停止销售,另被举报人提供了商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因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10月10日,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作出兰市场监管(2023)信第XX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且于2023年10月10日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兰市场监管(2023)信第XX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市场监管(2023)信第XX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