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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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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3〕48号

申 请 人:田某某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三义寨派出所

第三人:贾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三)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三)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第三人从重处罚。

申请人称:第三人系申请人丈夫亲姐。因第三人擅自参和申请人与其丈夫之间的婚姻,破坏申请人与丈夫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矛盾。2023年6月26日晚,第三人无故到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为了防止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迫于无奈进行正当防卫,并非对第三人进行殴打,但最终还是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被申请人却在行政处罚时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系相互殴打,对申请人与第三人均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认定存在错误,第三人殴打致伤申请人,仅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明显较轻,对申请人严重不公。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互相殴打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理由如下:第一,第三人主观上具备殴打他人的故意。第三人在知晓申请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其的相关言词后,没有寻求他人或者公权利的救济途径,而是独自一人找申请人说事,因与申请人话不投机,发生争吵,第三人与申请人互相殴打。第二,第三人客观上实施了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第三,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应受惩罚,裁量适当。第四,申请人与第三人系互相殴打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在场证人均系双方当事人的亲人,证人证言能够与双方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互相殴打的行为。第五,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调解双方矛盾,因调解未果,被申请人依法客观公正办案,经依法审批对申请人、第三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应当维持原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6日晚上申请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辱骂其丈夫亲姐的朋友圈文字内容。2023年6月27日13时左右,第三人到兰考县XX村申请人家中,在卧室里申请人、第三人发生争吵,相互殴打。2023年6月27日13时12分申请人报案称因琐事被第三人打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申请人申请鉴定伤情,2023年7月25日,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23〕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经检验未见明显损伤。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兰公(三)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作出以殴打他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兰考X医院门诊病历、兰考县XX住院病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第三人殴打他人事实清楚,且符合较轻情节。被申请人作出兰公(三)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要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三)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第三人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三)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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