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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驳〔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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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20239

 

XX

申请 兰考县公安局惠安派出所

迎宾大道与310国道交叉路口东200米路南

人: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违法行为人古XX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于20231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兰考县公安局惠安街道派出所对于殴打我的违法行为人古XX没有处理,行为明显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古XX予以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兰考县公安局惠安派出所在处理杨XX与古XX矛盾冲突一案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如下:第一,杨XX1、孙XX、古XX、卞XX、卞XX1参与打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发后,民警及时出警,调查在场人员,调取监控视频,经调查取证杨XX1、孙XX、古XX、卞XX、卞XX1参与打架的违法行为能够形成有效证据链。第二,违法行为人实施殴打的行为应受惩罚,裁量适当。双方当事人之间因经济纠纷矛盾日渐冲突恶化,遇有对方损害自己的利益时,应当理性地寻求公权力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但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做理性处理问题,导致升级成打架事件,因无法调和,公安机关只好依据查明事实处理违法行为人。第三,程序合法。我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调解双方矛盾,因调解未果,经依法审批对申请人及其他违法行为人做出了正确的处罚决定。第四,古XX参与殴打杨亚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依据查明事实,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人古XX,并在处罚决定书中阐明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6日22时许,在兰考县弘华丽景小区西门一超市门口,古XX、卞XX1、卞XX等人与杨XX1、孙XX等人因故发生纠纷,古XX用手扇范XX脸部并撕扯杨XX头发,杨XX1用手推卞XX导致卞XX撞到货车上,卞XX用手打XX1、孙XX,卞XX用手掐范XX颈部,孙XX撕扯卞XX头发,后被人劝阻。2022年11月16日22时49分,兰考县公安局惠安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在兰考县惠安街道弘华丽景大门南边有几个人打架并有人受伤,兰考县公安局惠安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人古XX、卞XX、卞XX1、杨XX1、孙XX及受害人范XX、杨XX及围观群众。2022年12月2日,兰考县公安局惠安派出所分别给予违法行为人古XX、卞XX、卞XX1、杨XX1、孙XX予以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法医鉴定报告、医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古XX涉嫌故意伤害行为作出处罚,被申请人结合本案案情及收集的证据,认定涉案的主要违法行为人为古XX、卞XX、卞XX1,于2022年12月2日分别给予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已经履行职责,行为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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