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3〕55号
申请人:卢某某
被 申请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内容,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到三无食品,随后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自始至终,从未向申请人了解情况并依法调查取证,潦草结案,对视频证据视而不见,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其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极不负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到位于河南省兰考县XX村的兰考XX公司进行调查和走访该公司注册地村委和周边群众,证实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下的兰考XX公司已不在此地经营。被申请人经办人员多次拨打于某某电话和以短信形式通知其要求了解情况,配合调查,始终没有回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兰考XX公司取得联系,该企业长期处于失联状态,已于2023年2月2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变蛋皮蛋发货地是开封市XX网点,签收地是潮州XX网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维持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兰考XX公司”开设的店铺支付9.79元购买皮蛋变蛋一份,订单编号:230XXX—114XXXXXX。2023年7月16日收到货物,2023年7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兰考XX公司销售的皮蛋变蛋包装异常,该食品为三无食品问题。收到投诉后,被申请人到位于河南省兰考县XX村的兰考XX公司进行调查和走访该公司注册地村委和周边群众,证实于某某已移居开封多年,不在XX村居住,其名下的兰考XX公司亦不在此地经营,经办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形式均未联系到于某某。2023年2月2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兰考XX公司取得联系,该企业长期处于失联状态,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该企业因失联,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建议上平台受理。
以上事实有商品邮寄物流信息截图、视频资料、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兰考县XX村村委证明、现场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商家进行调查、走访,发现涉案商家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登记地址不符,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且涉案商家已于2023年2月2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及时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