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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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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202381 

 

   人:XX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9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针对投诉单号141022500202309136927XXXX的投诉反馈向本机关提起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23910在拼多多平台兰考县XX食品店购买了商铺销售的红薯,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也不能提供销售红薯的有机食品凭证,但店铺在购买页面中商品参数却宣传为有机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遂于2023913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925日作出回复,该回复内容如下:经调查,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经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赔偿协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但并未对申请人所投诉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回复,并未告知对申请人投诉的内容是否属实,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人购买本批次的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有机认证书、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材料亦不提供,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有渎职、包庇嫌疑,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925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认为:2023913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我局于2023920日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受理该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经调查查明,被投诉人是初次在网上销售商品,截止被投诉时,被投诉人已不在拼多多网上店铺销售被投诉人所投诉之商品且被投诉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赔偿数额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另该商铺的负责人提交了商铺的营业执照等证件。鉴于申请人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映的事项是投诉事项且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2023925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同时在法定时间内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上进行了回复;另经被申请人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查询,自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757次,举报30次,申请人的投诉行为涉嫌职业索赔。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依法对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法定时间内回复了申请人投诉问题的处理结果,该投诉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910在拼多多兰考县XX食品店铺购买了商家销售的红薯,到货发现该商品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亦不能提供该产品有机食品凭证,但商家在店铺购买页面中商品参数却宣传有机食品,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因认为商家明显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遂于2023913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请求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被投诉人退还货款并依法赔偿消费者,依法查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920日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受理该投诉,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人办理有相关营业执照且属初次在网上销售商品,截止被投诉时,被投诉人已不在拼多多网上店铺销售被投诉人所投诉之商品。另被投诉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赔偿数额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23925日,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依法作出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反馈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二十一之规定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且2023925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投诉事项答复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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