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推荐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正文
兰政复不受〔2022〕49号
打印 【字体:

 

兰考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兰政复不受〔202249

人:XX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816日收悉。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10225002022061036XXXXXX的举报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处理举报事项的具体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的举报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你于2022610日提出的举报事项,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后,于2022627日作出举报答复,向你告知有关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已实际履行其具体职责

二、你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你举报的作用在于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促使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并非为了直接保障你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你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你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8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