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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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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3〕57号

申请人:汪某

被 申请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内容,于2023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继续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称:2023年7月4日在抖音平台营业执照“兰考XX百货店”开设的店铺“XX个体店”支付9.16元购买一次性纸杯1件,到货后发现包装宣称“环保”但无凭证,涉嫌虚假宣传欺诈问题。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未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问题事项逐一调查核实,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找到该经营户,建议举报人上平台投诉或走司法程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缺乏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到位于河南省兰考县XX村的兰考XX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和走访该公司注册地村委和周边群众,证实经营者张某某名下的兰考XX百货店已不在此地经营。被申请人经办人员多次拨打张某某电话和以短信形式通知其要求了解情况,配合调查,始终没有得到回复。申请人举报单上显示涉案商家发货地在河北省保定市XX,签收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XX。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维持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4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XX个体店”支付9.16元购买一次性纸杯一件,订单编号:691982XXXXXX。2023年7月5日涉案商家在河北省保定市XX发货,2023年7月8日申请人在湖北省武汉市XX收到货物,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兰考XX百货店销售的一次性纸杯包装宣传环保但无凭证,涉嫌虚假宣传欺诈问题。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到位于河南省兰考县XX村的兰考XX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和走访该公司注册地村委和周边群众,证实张某某已迁往外地,不在XX村居住,其名下的兰考XX百货店亦不在此地经营,经办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形式均未联系到张某某。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建议申请人上平台投诉或走司法程序。

以上事实有抖音平台店铺信息、商品邮寄物流信息截图、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兰考县XX村村委证明、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商家进行调查、走访,发现涉案商家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登记地址不符,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被申请人及时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继续调查核实后回复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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