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3〕58号
申 请 人:樊某某
被 申 请人:兰考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兰考县XX镇XX村村民,基于科技养殖、科技种植的目的,在流转土地范围内种植了葡萄等农作物及树木,2023年6月20日申请人种植的地上物及附属物被强行清理,申请人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当日作出告知书,认为申请人的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未经过任何调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对其报案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3年6月20日,在兰考县XX镇XX村,XX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沿黄高速XX标段红线内耕地进行地表附属物清理腾空,其中部分地块涉及XX村民樊某某,即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系政府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且申请人未对告知内容提出异议。经调查,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亦认可属于政府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镇政府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0日,在兰考县XX镇XX村,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沿黄高速XX标段红线内耕地进行地表附属物清理腾空,其中部分地块涉及申请人流转土地。申请人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系政府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后对申请人和XX镇人民政府3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当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报称的兰考县XX镇XX村樊某某所承包农场被强制拆迁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建议其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樊某某已于2023年7月26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兰考县人民政府强行清理地上物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以上事实有四份询问笔录、行政诉讼起诉状及相关文件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范围,对于其他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活动,公安机关亦没有相应的事务管辖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其救济途径。本案中,就6月20日强行清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且申请人已选择行政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