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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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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315

 

人:XX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人: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3)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3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考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3)X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过轻,不能起到教育惩戒作用,且存在执法不公情形,请求依法撤销汴公(交)行罚决字(2023)XX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违法行为人付XX重新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理由如下:第一,第三人付XX主观上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故意。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并不以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认识错误而改变。第二,第三人客观上实施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知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须积极报警救助伤者,但第三人认为自己没有碰到受害人,受害人也没有明显伤情,便驾车离开现场。第三,第三人交通肇事的行为应受惩罚,裁量适当。第三人愿意支付申请人相关医疗费用并合理赔偿,但申请人没有明显伤情并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以及医疗费用凭证,申请人与第三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故第三人的违法情节明显较轻。第四,程序合法。答复人接到报警后,迅速派员出警,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适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办案民警依法客观公正办案,没有违法乱纪现象。

第三人认为:汴公(交)行罚决字(2023)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日22时20分许,第三人付XX驾驶豫BXXXXX号小型轿车,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考县XXXXXX前向北进入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时,与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两轮车倒地,申请人受伤,电动两轮车轻微损坏;事故发生后第三人驾车逃逸。2023年2月2日22时24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及时到达现场,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同时告知申请人及时进行伤情检查,保存好相关费用清单。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未向公安交通机关提交提供除诊断证明之外的相关病历及医疗费用凭证,亦未能与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2023年2月16日,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付扬恒以交通肇事逃逸给予罚款19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发现违法事实后时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3)XX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3)X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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