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4号
申 请 人:张某甲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第 三 人:张某乙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加重第三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系邻居,第三人多种申请人家2分多的农耕地。2021年11月8日,申请人和丈夫在自家蒜地里干活时,被第三人骑在身上殴打,导致腰部多处骨折、嘴巴被撕裂,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在双方做笔录时,第三人的堂姐夫申某某已经在派出所,有教唆第三人做假口供的嫌疑。办案民警进行调解时多次称第三人不承认打人,对申请人不利,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受伤是第三人所为,言语中构成威胁。申请人是弱势群体,请求加重第三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主观上具备殴打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赵某某(申请人丈夫)询问笔录中显示申请人与第三人互相辱骂,赵某某就低头钩了个蒜苗,申请人倒地,第三人上前撕申请人的嘴。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申请人和其丈夫赵某某在自家蒜地干农活,第三人与申请人因农耕地地边发生矛盾,引发相互辱骂,致使发生冲突,申请人倒地后继续辱骂,第三人上前撕申请人的嘴。申请人申请鉴定伤情,经鉴定其损伤构不成轻微伤。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申请人L1—L4左侧横突骨折系陈旧性骨折,不宜评定其损伤程度。被申请人于 2022年1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受案登记表、视频资料、询问笔录、开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加重第三人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