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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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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57

 

人:XX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10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考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XXXXXXXXXXXXXX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2022年9月30日08时03分,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豫AXXXXX机动车从兰考县健康路富士康北门由西向东通行,该路口为不礼让行人电子监控抓拍地点,侯XX驾驶机动车未及时礼让行人,被电子监控抓拍。以上路段有明显的人行横道斑马线、电子抓拍不礼让行人标志和减速慢行警示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使;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豫AXXXXX机动车行使至该路段时人行横道斑马线清晰可见、电子抓拍不礼让行人标志和减速慢行警示灯醒目明显,其首先应该立即减速然后礼让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但申请人未采取以上措施,实施了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电子抓拍图片为证,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核实无误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侯XX作出罚款200元并驾驶证扣3分的行政处罚。侯XX也通过“交警12123”系统完善了处罚手续,也在网上缴纳了罚款,以上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错罚、漏罚、处罚不当之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30日08时03分,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豫AXXXXXX机动车从兰考县健康路富士康北门由西向东通行,该路口为不礼让行人电子监控抓拍地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未及时礼让行人,被电子监控抓拍,以上路段有明显的人行横道斑马线、电子抓拍不礼让行人标志和减速慢行警示灯标识。20221018日,考县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作出X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电子抓拍照片、涉案路段人行横道斑马线图片、电子抓拍不礼让行人标志图片和减速慢行警示灯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发现违法事实后时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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