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兰政复驳〔2024〕61号
申 请 人:韩某某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于2024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5月8日在兰考某某名烟名酒店消费900元购买了两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序列号为1944013365879XXXXXX,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序列号为194490266669XXXXXX的52°“某某”白酒,后准备食用发现两瓶酒好像有点不一样,通过拨打官方真伪查询电话400680XXXX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序列号为1944013365879XXXXXX的是假酒。2024年5月1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XX名烟名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2024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了不予立案,执法人员在去现场后向我索要证据等信息后直接告诉我证据不全对我作出不予立案,这样是不符合流程的,所以本人提出复议详情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以违法行为不存在为由不予立案,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该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明显高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但被申请人仅依据被举报人没有任何佐证的供述就定违法事实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并且被申请人先入为主的考虑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势必会导致对举报的证据赋予不同权重,不利于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视频、收据、实品实物照片、支付记录截屏,有相当完整的证据,申请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就应当立案,申请人提供完整的证据被申请人仍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事实不清,于法无据。被申请人未查明举报核心问题存疑的情况下,直接不予立案实认定不清。
被申请人称:其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4年5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XX名烟名酒店销售假冒食品XX白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8日立即前往兰考XX名烟名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店销售柜台上和存放的XX白酒购进票据、进货台账以及商家资质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检查进行了拍照。经现场核查,兰考县XX日用百货店(招牌名为兰考XX名烟名酒店)经营者现场提供XX白酒进货票据、进货台账记录以及供货商资质(营业执照一份,统一信用代码:91410211MA9XXXXXXX,名称:开封市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金祥路与金明西街交叉口温莎尚郡X期XX号楼门面XX—X号,食品经营备案一份,出库单两份),发现该店购进的某某白酒三批次为:202203XX、202308XX、202311XX,并提供了四川绵竹某某酒厂的某某酒三份检验报告,申请人提供的购买票据未显示所购买某某白酒的批次号,只提供了防伪查询序列号为:19440133587986XXXX、19449026666975XXXX,无法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某某白酒是在兰考县某某名烟名酒店购买的某某白酒(申请人提供的视频不能证明违法行为存在,且没有当场查验酒的真伪)。我局于2024年5月26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投诉人寄出了兰市场监管〔2024〕第桐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未减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8日,申请人在兰考某某名烟名酒店支付900元购买“某某”白酒2瓶,准备饮用时认为两瓶酒好像有点不一样,通过拨打官方真伪查询电话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生产的序列号为19440133587986XXXX的白酒是假酒。2024年5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兰考某某名烟名酒店销售假冒伪劣的白酒。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8日对兰考县某某日用百货店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兰考县某某日用百货店持有《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证件,证件合法有效。店内东边货架上有产品批号为202311XX的“某某”白酒一瓶,中间摆放的酒水中有未开封的产品批号为202311XX的“某某”白酒一箱,该店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进货台账。经询问该店负责人得知涉案商家每次进货都有台账,只记录生产日期,不记录防伪查询序列号。2024年5月26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5月2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答复。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举报回复邮寄物流详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需与所诉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所指违法行为的查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并非举报人个人利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亦并未赋予举报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司法救济权。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举报的目的在于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促使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并非为了直接保障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进行举报,仅是行使一般公民的监督权,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查处均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且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经处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有关权利已经得到保护。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