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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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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6

 

   人: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1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与我店相邻的金夫人婚纱摄影店的车辆天天堵在我店门口,20231029日,我家车辆没地方停,就把车停在了他店门口,金夫人员工出门让我们挪车,我们人说你们先把车挪走,我们停我们门前那里,金夫人不但不挪反而还骂我店员工,我们当时没理他,金夫人员工宋某某却领着一群人跑到我店门口挑衅,指着我说难听话,我上前去理论,宋某某就打我一耳光,我便实行正当防卫,和她打了起来,我妈跟我们店员康某某上去拉架。这时对方店员臧某某就过来拿手机砸我妈的头,掐住我妈脖子并把她甩到铁皮上,把我妈打成全身软组织挫伤,我弟看到我妈被打就去打他,结果被对方一群人围着打,把我弟打成轻微伤(有视频为证)。报警后,兰阳派出所刚开始让协商,最后协商不了,就说双方拘留,我也同意了,拘留公平公正就行,但是去拘留当天体检的时候,我问派出所民警:对方是几天几个人?该民警说:对方一共拘留1个。我弟被打成轻微伤,对方打人者臧某某只被拘留3天,而我弟却被拘留8天;宋某某先打一耳光,我进行防卫才还手,结果派出所却处罚我拘留7天并罚款陆百元,而处罚宋某某就罚款200元;我妈一个拉架的被拘留5天,对方一个拉架的却没有任何处罚。直到在拘留所做体检时,派出所都没让我看处罚决定书,我表示强烈不服,拒绝签字,因为处罚决定书上的表述与事实不符。请求给伤害他人者以法律上的严惩,真正践行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让受害人能真正感知司法的公平公正!

被申请人称:我局对申请人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具备侮辱、殴打宋某某的主观故意。申请人因停车问题与宋某某发生语言冲突,继而二人互相人身攻击,均对对方实施了辱骂行为,申请人等人继而对宋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二、申请人实施了侮辱、殴打宋某某的客观行为。申请人本人承认其与宋某某互相辱骂,继而其与宋某某互相殴打,宋某某本人陈述因为吴用手揪我的头发,我抓吴的手,我和吴撕扯起来之后,郑某某、吴某某、康某某就上来帮吴扯我的头发,打我自己。综合金夫人婚纱店员工、苏菲亚员工证言,监控视频、手机录像视频证实宋某某陈述基本属实,申请人所述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属实。因申请人先动手抓宋某某的头发,宋某某出于本能挣脱申请人的殴打行为,郑某某、吴某某、康某某又对宋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宋某某本能地开展自救行为,根本没有殴打他人的机会。三、申请人的侮辱、殴打行为应受惩罚。申请人与宋某某发生了互相辱骂,申请人等人还对宋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经鉴定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和解,申请人等人对宋某某的侮辱、殴打行为理应受到治安处罚。四、裁量适当。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关系,因停车纠纷发生冲突,申请人与宋某某互相辱骂后,申请人等人对宋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并造成宋某某轻微伤的后果,情节一般。五、根据调查情况,仅发现宋某某、臧某某、吴某某、吴、康某某等人有违法行为,已根据确凿证据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六、程序合法。兰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受案,积极调查取证,办案民警严格遵守办案流程,依法公正办案,经县局审批,最终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应当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10291720分许,在兰考县兰阳街道办事处考城路金夫人婚纱摄影店东20米处,申请人因停车问题与宋某某进行辱骂后引起打架,后吴某某、申请人、郑某某、康某某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吴某某又对在现场用手机录像的臧某某进行殴打,臧某某与吴某某发生打架。202310291736分,龙某某报案称因争车位其员工被打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1030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申请人申请鉴定伤情,2023119日,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23X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检验申请人的损伤未达到轻微伤。2023124日,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23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检验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同日,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23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经检验郑某某未见明显损伤;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23XX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检验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312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以侮辱罚款叁佰元,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陆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宋某某作出以侮辱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臧某某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康某某作出以殴打他人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3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某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是常态,在纠纷不能马上解决时,方应保持冷静,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谈判协商,或诉讼仲裁,不宜采取违法方式。结合本案,在发生冲突时,方应保持克制,不能激化矛盾,申请人停车问题辱骂、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应承担相应后果且符合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时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3XXXX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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