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27号
申 请 人:周XX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兰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罚明显不合理,请求依法撤销兰考县公安局作出的兰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与第三人胡XX甲均住在兰考县城区XXXX小区,第三人胡XX甲住在申请人的中户楼下,2022年4月3日21时许,第三人带领其父母胡XX乙、葛XX等人以噪音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门口,先关掉申请人家的电源,不说三四用脚猛踹申请人的家门,在申请人开门后就问其怎么回事,第三人等人就辱骂申请人,申请人走出家门想问明情况,第三人却猛的朝申请人裆部踹一脚,当场将申请人跺倒在地,面对第三人一方人数众多,自己势单力薄,且第三人等人又到其家中滋事,申请人不但是出于本能,而且更是出于正当防卫的需要,防止第三人进一步的侵害行为,这个时候,申请人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站在自己房屋内声称:“你们再打我,我就用刀砍你们”,结果,第三人等人看申请人手持菜刀,才没有进一步对申请人实施伤害。然而,兰考县公安局却以申请人持刀威胁为由,对其拘留三日,明显是不合法、不合理,申请人持刀并没有对第三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其目的只是制止第三人的进一步伤害,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兰考县公安局以此为由对其作出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主观上具备威胁人身安全的故意,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威胁人身安全,是指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权,破坏公民的正常生活状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申请人遭受他人殴打行为时,可采取报警、躲避、抵挡等行为避免被侵害行为扩大化,申请人在仅仅受到第三人徒手实施殴打行为时,而且在第三人没有继续攻击的情况下,自身人身安全没有受到紧迫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对第三人进行威胁,社会危险性明显扩大,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第二,申请人客观上实施了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能够证明申请人持刀对他人进行威胁的事实;第三,申请人的持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受惩罚,裁量适当。互相理解、忍让是中华传统美德,邻里之间有矛盾纠纷,应通过调解、诉讼等救济途径解决问题,但双方当事人均没有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选择辱骂、殴打、甚至持刀威胁行为极端行为进一步激化矛盾,尤其是申请人的持刀行为若得不到适当的处理,将助长申请人进一步采取极端措施的嚣张气焰,甚至导致流血恶性事件;第四,程序合法。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调解双方矛盾,因调解未果,呈请县局审批对申请人、第三人做出了正确的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3日21时01分,兰考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兰考县桐乡街道办事处XXXXX号楼X单元X楼发生打架,兰考县公安局桐乡街道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经查,2022年4月3日21时许,因噪声问题,在兰考县桐乡街道办事处XXXXX号楼X单元XX楼走廊,第三人胡XX甲、胡XX乙、葛XX与申请人、刘XX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互相厮打,在打架过程中,第三人胡XX甲往申请人裆部踹了一脚,为了阻止对方的进一步侵害,申请人持刀对第三人胡XX甲等人进行人身威胁,在打架过程中,申请人、葛XX双方身体遭受不同程度损伤。2022年5月27日,兰考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第三人胡XX甲分别作出兰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XXXX号、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适时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关)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