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推荐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正文
兰考县行政复议工作简要指南
打印 【字体:

行政复议简要指南



 


凡注明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未注明的,需提交原件;单位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

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式三份。具体格式参见范本。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公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等关系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行政行为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提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答复、不予许可决定等复印件。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需证明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什么材料)

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如果没有证据,可不提供)

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申请人委托别人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受委托人是律师,还应提供律师证复印件及律所公函。

行政复议程序及时限规定

(一)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的当场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应先补正完善。

(二)审查处理。

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补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办理。

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案情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四)送达。

将行政复议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咨询电话:0371-2275226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