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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驳〔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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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202313

XX

申请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12315平台上作出的XXXXXXXXXXXXX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32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拼多多网店购买了XXXXXXX酵母富锌固体饮料”,总计花费1267.2元,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标注婴儿婴幼儿0—3岁婴幼儿人群,国家规定0-3岁属于婴幼儿。申请人查阅了《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监管公告》,该公告第三、四指出:固体饮料不能代替婴幼儿食品。被举报人为了销量不择手段,盲目标注人群,行为极其恶劣,申请人于2023年1月7日在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举报兰考XXXX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销售的“酵母富锌固体饮料”涉嫌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请求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付消费者,依法奖励举报人。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在12315举报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答复。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认为:答复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复议资格,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如下:第一,我局于2023年01月07日上午收到申诉人在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X),举报兰考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大道北段)网上销售产品涉嫌违法广告宣传。我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当日受理了此案,并及时转交兰阳市场监管所依法作出处理。兰阳市场监管所接到申诉人举报后,指派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经调查,查明情况如下:1.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XXXXXXXXXXXXXXX),证件合法有效,且符合登记许可的经营范围;2.当事人经营的涉事产品“酵母富锌固体饮料”包装及标签信息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的规定;3.当事人对举报人孙XX发起退款申请及时进行受理并已退款。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23年1月13日经领导批准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月17 日在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网络平台回复了申请人。第二,我局执法人员从 315 投诉举报平台获悉,举报人孙XX自平台开通以来,该消费者共投诉 25 次、举报407次。从上述行为看,举报人孙XX的行为涉嫌恶意职业索赔。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拼多多网店购买了XXXXXXX酵母富锌固体饮料”,总计花费1267.2元,收到商品后因认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拼多多网站关于该产品的引流信息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三、第四项的规定,于2023年1月7日在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举报兰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了销量不择手段,盲目标注人群,行为极其恶劣,请求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付消费者,依法奖励举报人的举报申请。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7日收到举报人在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该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当日受理了此案,经执法人员调查,查明兰考XXXX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证件合法有效,且实际经营事项符合登记许可的经营范围,当事人经营的涉事产品“XXXX固体饮料”包装及标签信息未发现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的情况,当事人对举报人孙XX发起的退款申请及时进行受理并已退款等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兰考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兰考县XXXX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上的宣传用语未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1月13日,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1月17日在12315网络平台回复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拼多多网站交易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不予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需与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所指违法行为的查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并非举报人个人利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亦并未赋予举报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司法救济权。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举报的目的在于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促使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并非为了直接保障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有关权利已经得到保护。被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的答复不属于申请人能够以行政复议方式进行争议的范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4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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