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73号
申 请 人:梁某某
被 申 请人: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在中山街南北街与文明路交叉口,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记6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不符合《道路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法地点道路不符合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设置相关道路标志标识等设施,且本人车辆未存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未造成严重交通后果等,不符合情节严重,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20日,在中山路南北街与文明路交叉口,申请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XXXXXX的小型汽车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有电子监控抓拍的违法照片证明。申请人主管上具备违反道路信号灯通行的故意,该车存在经常性重复性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该路口不属于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道路,且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齐全。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记6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XXXXXX的小型汽车通过中山路南北街与文明路交叉口时,被电子监控抓拍到存在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车辆左转整个过程均为红灯,左转最开始显示红灯剩余21秒,驶离路口时显示红灯剩余17秒。该路口不属于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道路,且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违法抓拍提示牌齐全。
以上事实由电子监控抓拍照片、违法抓拍提示牌照片、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时驾驶车辆通行路口,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