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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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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35

 

XX

申请 兰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于20227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2022年7月14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26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书面公开“开封市XXXXX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兰考县城关镇XX路西段XXX小区”三期XX号楼、XX号楼的用地规划图、地下人防工程规划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验收合格证、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审批文件、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备案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函,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已过一个多月,被申请人至今未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导致答复时间较晚,在 2022年7月14日收到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我单位已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于2022年7月20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26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书面公开“开封市XXXXX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兰考县城关镇XX路西段XXX小区”三期XX号楼、XX号楼的用地规划图、地下人防工程规划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验收合格证、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审批文件、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备案等材料。兰考县住建局于2022611日予以签收该申请,但迟至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

另查明,在 2022年7月14日收到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于2022年7月20日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予以签收,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书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开封市XXXXX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兰考县城关镇XX路西段XXX小区”三期XX号楼、XX号楼的用地规划图、地下人防工程规划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验收合格证、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审批文件、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备案等材料被申请人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违反法定程序迟延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迟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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