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35号
申 请 人:任XX
被 申请 人:兰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于2022年7月14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书面公开“开封市XXXXX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兰考县城关镇XX路西段“XXX小区”三期XX号楼、XX号楼的用地规划图、地下人防工程规划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验收合格证、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审批文件、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备案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函,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已过一个多月,被申请人至今未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导致答复时间较晚,在 2022年7月14日收到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我单位已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于2022年7月20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书面公开“开封市XXXXX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兰考县城关镇XX路西段“XXX小区”三期XX号楼、XX号楼的用地规划图、地下人防工程规划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验收合格证、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审批文件、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备案等材料。兰考县住建局于2022年6月11日予以签收该申请,但迟至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
另查明,在 2022年7月14日收到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于2022年7月20日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予以签收,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书、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开封市XXXXX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兰考县城关镇XX路西段“XXX小区”三期XX号楼、XX号楼的用地规划图、地下人防工程规划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验收合格证、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审批文件、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备案等材料,被申请人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违反法定程序迟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迟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