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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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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33

 

申请人代表XX

 申请 人:兰考县三义寨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XX7人(具体名单附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3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期间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219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三义寨乡合法拥有宅基地,用于自身生产、生活。因“兰考XXXXXXX示范项目”申请人宅基地被收回,申请人想了解该项目相关信息,遂于2024117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EMS快递单号:1160102XXXXXX本埠特快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如下文件“兰考XXXXXXX示范项目”1.征地情况调查表;2.拟征收土地公告及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告知回执;3.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告知回执等相关材料,202432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2421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以相关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者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为由,建议申请人向东坝头镇人民政府申请所需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兰考XXXXXXX示范项目征地情况调查表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该申请内容,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经和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兰考XXXXXX示范项目”系由东坝头镇人民政府负责。据此被申请人于2024219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项目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建议其向东坝头镇人民政府获取该项目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兰考XXXXXXX示范项目相关信息应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被申请人20242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兰考县三义寨乡丁圪当、杨圪当村民,因认为其宅基地因“兰考XXXXXXX示范项目”被收回,为了解兰考XXXXXXX示范项目相关信息,遂于2024117日通过EMS快递(快递单号:1160102XX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兰考XXXXXXX示范项目征地情况调查表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118日予以签收,被申请人根据该申请内容,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经和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兰考XXXXXXX示范项目系由东坝头镇人民政府负责,遂于2024321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信息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EMS送达截图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虽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但在未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超期作出答复,程序明显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予以答复且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理由不能成立,故应当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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