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3〕60号
申 请 人:杨XX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起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兰考县XXXX商行销售三无产品,其在快手店铺销售的电话手表违反《产品质量法》,无3C认证,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7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8月4日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XX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予以告知,行为明显违法,请求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7月1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兰考县XXXXXX商行,称其在被投诉人网上快手店铺购买的电话手表涉嫌“三无”产品,没有3C认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赔偿投诉举报人。我局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举报人在网上快手店铺销售的是蓝牙通话智能手表,非电话手表,不需要3C认证(参见《强制性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第3、不包括不可连接到公共通信网[包括PSTN/无线电通信网络/公共互联网]内、或由通信运营商管理维护的用户端通信产品),同时被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商标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情况说明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在网上快手店铺销售的蓝牙通话智能手表为合法产品。另外,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咨询国家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确认该产品不需要3C认证。综上,我局认为举报人称被举报人销售的涉事产品没有3C认证系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27日在兰考县XXXX商行快手平台店铺购买了其销售的电话手表,共花费198元,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为三无产品,没有3C认证,该行为明显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向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请求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查处并书面告知投诉人,责令被投诉人立即下架停止销售涉案产品,退还货款并依法赔付消费者,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举报人的举报投诉材料并予以登记,经调查,查明兰考县XXXX商行在网上快手店铺销售的是蓝牙通话智能手表,非电话手表,不需要3C认证。另兰考县XXXX商行经营者向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商标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情况说明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在网上快手店铺销售的蓝牙通话智能手表为合法产品。同时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咨询国家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确认该产品不需要3C认证。2023年8月4日,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信、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文书送达截图等证据证实。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且于2023年8月4日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2300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