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3〕66号
申 请 人 :李XX
被 申 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第 三 人:李XX1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根据申请人和实施殴打行为的第三人李XX1以及其他在案人员家属的陈述,均称第三人和申请人根本不认识。而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方面是第三人和申请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和事实严重不符。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适用错误。第三人实施的结伙斗殴等严重不良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寻衅滋事的法律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矫正措施,其中包括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或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等。另第三人的父母离异,其母亲对其不管不问至今未出面。其父亲在新疆也已经对其放任不管,在申请人联系其父亲时其更是态度冷漠称这是第三人自己的事情,可见第三人的的父母对其已经无力管教,公安机关应该通知其所在的教育机构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有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三、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程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有被侵害人的应该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一份,该决定书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并由第三人和其父亲签字,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申请人,2023年9月7日申请人到派出所才由律师调出,至今亦未得到李XX1及监护人的任何赔礼道歉。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对第三人李XX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理由如下:第一、第三人李XX1具备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张XX因琐事与李XX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因李XX1、蔡XX与张XX系朋友关系,李XX1、蔡XX便与张XX一起对李XX实施了殴打行为。第二、李XX1、蔡XX、张XX等人实施了殴打申请人李XX的客观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凿。第三、李XX1的殴打他人行为应受惩罚。李XX1实施的殴打行为侵犯了受害人李XX的人身健康权利,伙同他人对李XX实施殴打并造成李XX轻伤的危害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法律惩处。第四、裁量适当。因李XX1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结伙殴打他人,应给予李XX1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处罚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又因李XX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第五、程序合法。兰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受案,积极调查取证,因第三人李XX1系未成年人,询问时通知其法定监护到场,确保未成年人相关权利,依据现有查明的证据,确定违法事实,李XX1殴打他人一案,我办案民警严格遵守办案流程,经县局审批,最终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梦雨监护人对李XX1严加管教,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第六、李XX1尚未达到接受矫治教育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李梦雨的父亲李要权作为李XX1的法定监护人,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对李XX1的调查取证工作,尽管李XX2没有积极赔偿李XX的医疗费用,但与李XX1一起将李XX致伤的蔡XX(已作另案处理)已对李XX作出赔偿,李XX2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李XX1与李XX的民事赔偿纠纷,故李XX1并非脱离被监护状态,李XX1系初犯,且系在校学生,平时由学校履行教育职责,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三人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在兰考县兰阳街道办事处中山南街XXXX饭店门口,张XX与李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张XX将李XX推至人民公社对面,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第三人李XX1(未满16周岁)、蔡XX、张XX等人对李XX进行殴打,后被人劝阻,在殴打过程中李XX受伤。7月16日凌晨3时42分,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接安XX报警称在兰考县兰阳街道中山南街XX烤鱼看到有一群人在打一个人,无工具,其他不清楚,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3时48分到达现场,发现现场有申请人、第三人李XX1、张XX、蔡XX等当事人与围观群众,询问在场人员情况后,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将第三人李XX1、张XX、蔡XX及相关人员带至派出所询问,后经法医鉴定,李XX的伤情构成二级轻伤。因涉案人员较多,兰考县公安局对该案延期审理,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2023年8月15日,兰考县公安局对第三人以殴打他人作出兰公(城)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第三人未满16周岁,对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另查明,2023年7月27日经法医鉴定申请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兰考县公安局将该案依法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张XX已被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蔡XX、侯XX已被执行取保候审。
以上事实有视频监控、法医鉴定报告、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是常态,在纠纷不能马上解决时,冲突方应保持冷静,宜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谈判协商,或诉讼仲裁,不宜采取违法方式。结合本案,第三人在朋友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应劝朋友保持克制,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客观上却实施了激化矛盾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应承担相应后果,但从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来看,第三人李XX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满16周岁,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构成条件。申请人主张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主张明显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适时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