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58号
申 请 人:河南XXXXXXXX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
被 申 请人: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 三 人:宋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人社)工伤认字(2022)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认为: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兰(人社)工伤认字(2022)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宋XX系河南XXXXXXXX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员工。2020年7月30日6时36分左右,第三人从家驾驶两轮电动车去往公司上班行至兰考县境内产业区 310 国道高铁站西车辆进出口时,不慎与赵XX驾驶的号牌为豫BXXXXXX 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为第三人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三人被送往兰考县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一、闭合性胸部损伤:1 肋骨多发骨折2双肺挫伤3.双侧液气胸,二、闭合性腹部损伤:1.弥漫性腹膜炎 2.脾破裂3.胰尾损伤,三、多脏器功能衰竭,四、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 ,五、肺部感染,六、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七、颈椎、腰椎骨折,八、低蛋白血症。九、电解质代谢紊乱,十、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十一、失血性贫血,后第三人在医院治疗直至2020年9月3日出院。
2021年7月27日,第三人向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兰考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提交材料不全,兰考县人社局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第三人补正材料后,兰考县人社局于2022年6月10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7月4日向申请人下达举证通知书,后因疫情原因于7月27日中止工伤认定,疫情解除后,兰考县人社局于8月17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经过调查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兰(人社)工伤认字(2022)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另查明,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双方关系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第三人与申请人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2022年3月21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2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书、河南省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关系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第三人是否在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班前安全点评总结》、《班后安全点评总结》记录显示,第三人均进行了相关签到,第三人的工作内容由申请人安排,受申请人管理和支配,工资也是由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两者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第三人虽然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两者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另根据第三人提交的劳动关系生效判决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上班路线图、答复人和申请人公司的宋XX1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记录、申请人公司宋XX1经理和中华联合保险的微信聊天记录、《班前安全点评总结》、《班后安全点评总结等证据足以认定第三人系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人社)工伤认字(2022)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