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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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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6

 

人:张某甲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闫楼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张某乙系邻居,张某乙常年霸占申请人家的农耕地。2021年11月8日,申请人和丈夫在自家蒜地里干活时,被张某乙骑在身上殴打,导致腰部多处骨折、嘴巴被撕裂,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事件发生后,办案民警进行调解时多次称张某乙不承认打人,对申请人不利,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受伤是张某乙所为,言语中构成威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没有采用申请人的笔录,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主观上具备侮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侮辱张某乙的行为。赵某(张某乙丈夫)、赵某某(申请人丈夫)、周某询问笔录中均显示申请人与张某乙互相辱骂。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申请人和其丈夫赵某某在自家蒜地干农活,张某乙与张某甲因农耕地地边发生矛盾,引发相互辱骂,致使发生冲突,申请人倒地后继续辱骂,张某乙上前撕申请人的嘴。申请人申请鉴定伤情,经鉴定其损伤构不成轻微伤。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申请人L1—L4左侧横突骨折系陈旧性骨折,不宜评定其损伤程度。被申请人于 2022年1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受案登记表、视频资料、询问笔录、开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兰公()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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