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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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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23

 

    人:XX

请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处理答复,于20243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处理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226日在拼多多XXXXX专营店店铺,购买了柑橘溃疡病专用药疮痂病砂皮病炭疽病黑星病柑橘果树专用农药菌剂1,共花费27.8元,到货后发现该店铺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存在宣传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明显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遂将该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费,然而该局的回复竟然是:“经核查,被投诉人在拼多多店铺销售农药宣传用语上使用‘安全’词语,不能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条款,投诉人投诉问题属断章取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理答复明显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436日,我局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人反映的投诉举报事项不成立。申请人以被投诉人在拼多多(XXXXX专营店)店铺销售农药“溃疡立克”宣传页面存在“安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宣传用语为由,认为这样的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但经被申请人调查,溃疡立克”是微生物肥料,登记证号为(2017)准字(XXXX)号,不属于农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规定范围之内,申请人投诉的问题属于断章取义、滥用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失实,其提供的材料信息无法证明其权益受损,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37日在法定时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第二,申请人非正常的一般消费者,属职业索赔人,其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支持。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截止目前,申请人已在平台投诉3055次,举报1117次,实属职业索赔人。申请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滥用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扰乱正常的市场营销环境,挤兑占用正常的执法和消费维权空间,理应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究,其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在法定期限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进行了核查,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不予受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因生活所需于2024226日在河南XXXXXXX有限公司拼多多XXXXX专营店店铺花费29.8元购买到“溃疡立克”农用抗菌素1瓶,收货后因认为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存在宣传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遂于20243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投诉,请求被申请人协助其跟经营者协商调解,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202436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予以登记并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失实,其提供的材料信息无法证明其权益受损,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2437日在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投诉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涉案产品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且202437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投诉不予受理答复并告知申请人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处理答复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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