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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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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24

 

    人:邓某

申请 人: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43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221日在抖音平台营业执照商户“某某县顺创工艺品厂”开设的网店“某某航空杯厂”支付9.6元购买“一次性塑料杯”1件,订单编号:692495797137710XXX2024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开封市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418日根据“未发现产品有举报中的问题;商家提供了该一次性塑料杯的有效合格检验报告以及生产原料、内包装袋的有效合格检验报告”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立案行政行为理由是商家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照,申请人认为检测报告等仅能证明商家有生产经营资质,不能证明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调查核实并没有全部给予回复,对申请人所举报的实物的问题、申请人提供在全国12315平台的实物图片等并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回复,且被申请人没有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有问题的商品,减少消费者的损失。被申请人法律认知错误的行为应予纠正。对申请人举报的其他问题并未回复,并未完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024313日申请人才知道可以行政复议,故本次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之必要的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的形式上履行其告知义务和被申请人产品知识、法律认知错误的行为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其举报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其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只是主观认定该产品不合格通过我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该商家主体资格合法产品原料包装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并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举报人。二、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122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航空杯厂”支付9.6元购买一次性塑料杯,订单编号:692495797137710XXX20231225申请人收到货物2024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兰考县某店销售的一次性塑料杯包装袋含有刺鼻气味且污渍较多,违反《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18006.1-20098.2中的内包装要求;产品色泽不正常、毛刺多,违反GB4806.7-20164.2感官要求;用开水进行耐热水测试,观察到产品变形且有明显的渗漏现象,分别违反GB/T18006.1-20095.4.5.1耐热水要求问题。被申请人2024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并予以登记,当日兰考县某店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兰考县某店、河南某有限公司均持有《营业执照》证件,证件合法有效现场发现申请人举报的问题202418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抖音平台店铺信息、商品邮寄物流信息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测试照片、检验报告、举报回复邮寄物流详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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