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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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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165

 

   人:汪某某

请人: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10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931250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途径兰考县惠安街道航海路与东泰路交叉口东200米路段时,执勤交警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呼吸测试,说申请人属于醉驾,申请人对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一、不认可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执法记录仪,证明对全过程进行记录。二、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与申请人接受处理之日已经超过规定期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三、对被申请人使用的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有异议,不认可其检测结果。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第5.2.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B/T21254规定,请被申请人提交酒精测试仪的合格、准确、有效的证明。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则证明其使用检测器具不合格。四、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要求提供告知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听证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听证权利,其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202493出的汴公()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主观上具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故意。申请人作为一名驾驶员,应明知饮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规定,但仍抱有侥幸心理,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第二,申请人客观上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2024931250分,在兰考县惠安街道航海路与东泰路交叉口东200米处,申请人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34mg/100ml,申请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未提出异议并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第三,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受惩罚,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后,迅速派员出警,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办案民警依法客观公正办案,没有违法乱纪现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应当维持原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931250分,申请人驾驶一辆电动四轮汽车无号牌,行驶至兰考县惠安街道航海路与东泰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快捷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申请人酒精含量为30mg/100ml。随后申请人被口头传唤至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34mg/100ml。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显示,申请人本人自述93日中午喝了两杯啤酒,对酒后驾驶事实及酒精测试结果没有异议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表示不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在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予以确认,在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测试结果上均签字按印予以确认。另,当日执法交警均有人民警察证,均有权开展执法工作,且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结果为合格。被申请人于20249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壹仟12、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由资料、询问笔录、酒精测试照片执法人员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证书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超过规定期限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于查获违法行为之日起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关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壹仟12、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适用听证程序,被申请人不举行听证,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行为符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且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各项权利义务并充分听取其意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252901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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